聯校活動基金

目的
學校執行處聯校活動基金的設立是為了鼓勵及推廣香港青年獎勵計劃以下的本地或外地的聯校活動。
資格
學校執行處以下認可的執行處支部獨自或合作籌劃的活動和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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遴選程序
(1) 申請會經由學校執行處委員會考慮 。
遴選標準
(1) 執行處支部的背景及財政需要 。
(2) 活動性質
- 完善的活動策劃;
- 財政資助的需要;
- 領取其他資助的可能性 。
(3) 活動完成後對獎勵計劃的貢獻能力。
(4) 若活動能協助在本地或外地推廣獎勵計劃會給予額外的考慮。
(5) 別具創意的活動會獲得優先考慮 。
(6) 若活動能用最少的經費讓最多的參加者,香港青年獎勵計劃或學校執行處受惠會給予額外的考慮。
(7) 在一般情況下,添置器材的費用不會被資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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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規限
(1) 基金未必能夠資助活動的所有支出。除特殊情況外,根據 學校執行處委員會規定最高資格金額為三萬元正。
(2) 詳細的預算包括從各種形式的估計收入和活動的預計支出需在申請表內列明。
(3) 若參加人數比計劃預計的少,支助金額會相應地減少。
(4) 款項一般會以的退款形式發出退款。 檢討報告連同支出收入表、單據以及參加者的記錄簿複印本 (記錄簿的第一頁及已完成相關科目的頁面) 需在活動完成後的三個月內遞交到學校執行處。學校執行處委員會會跟進那些未能逞交參加者記錄簿複本的申請。該記錄將會在往後的申請受到特別處理。
(5) 除學校執行處委員會的指示外,否則審批完成後,不多於70%的審批金額在特殊情況下可以預先支付。這類型的要求會轉交學校執行處委員會主席作最終決定。若學校執行處委員會認為有需要可要求申請人遞交一份臨時的財政報告。.
(6) 若果活動日期有任延遲,籌辦者需以書面向學校執行處委員會徵求同意。學校執行處委員會會獨立考慮每個申請,最多可以比原定日期延遲六個月. 若活動過程中有任何改動,亦應向學校執行處委員會報告。
(7) 若發現活動在不滿意的情況下進行,學校執行處委員會保留不發放全數金額的權利。
重要事項
學校執行處委員會在任何時候保留更改申請標準和規則的權利。
基金應主要用於資助參加者去完成獎勵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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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學校執行處聯校活動基金的附加守則
1. 基金較為取向於讓參加者去完成獎勵計劃。
2. 基金會盡量分配以達至最多的學校執行處支部或參加者受惠。
3. 資助的項目應為基本及必需的。任何基本以外的資助將不會提供。
4. 獲分發的金額會以最低可行的成本去幫助參加者達到到相關科目的要求,例如:野外鍛鍊項目會限制為4日3夜,而團體生活科活動會限制為5日4夜。
5. 香港以外進行的活動, 導師的支出可以被計入總支出。可是額外的導師費用將不會被資助。
6. 一般情況下,單下一學校不應佔去超過70%的名額。
7. 籌辦人需負上以下責任:-
a) 發通告、挑選參加者、發認可信和處理一般查詢。
b) 因應需要訂場地、知會警方、交通安排及預備紀念品。
c) 支出控制。
8. 活動開始前應轉發活動資料及參加者名單予學校執行處。
9. 完成整個科目而非部份的活動將會獲發優先權。
10. 基於成本效益的考慮下,籌辦單位不建議實際花費於導師支出上。計劃並非專才訓練。籌辦單位應緊遵守則,若有導師,導師比例應跟隨科委員會建議之比例。基金將不會用作額外的導師費用。
11. 若活動過程中有任何改動,亦應向學校執行處報告。資助金額可能會因應重大轉變而有所扣減。
12. 若有其他基金資助,應先用完該基金。
13. 香港青年獎勵計劃及學校執行處的字句及/或標誌應出現於所有與活動有關的印刷品、橫額及背景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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